第二十一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瓷业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