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瓷业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传承利用第十七条有效瓷业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在瓷业文化遗产保护区内,为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和传承提供必要的场所,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播和传承活动,促进瓷业文化遗产的活态传承利用。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