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瓷业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景德镇市瓷业文化遗产保护管理规划的要求,改善保护区划内交通、供水、供气、排水、排污、电力、消防、通信、绿化等基础设施和人居环境,促进遗产保护共治、成果共享。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