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瓷业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十条有效瓷业文化遗产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存放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二)新建、改建、扩建坟墓;(三)采石、采砂、毁林、损毁或者修改水道等破坏历史风貌和生态环境的行为。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