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瓷业文化遗产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存放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二)新建、改建、扩建坟墓;

(三)采石、采砂、毁林、损毁或者修改水道等破坏历史风貌和生态环境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