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民族团结誓词碑文化保护传承条例
- 制定机关
-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公布日期
- 2025年4月25日
- 施行日期
- 2025年5月1日
- 条文数
- 20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5年2月21日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5年3月26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一)民族团结誓词碑;
(二)民族团结园、民族团结誓词碑纪念馆及其他与民族团结誓词碑相关的纪念设施或者场所;
(三)与民族团结誓词碑相关的档案、文献、手稿、实物、口述历史记录、回忆记录、声像资料等;
(四)与民族团结誓词碑相关的英雄事迹、光荣传统,以及民族团结誓词碑蕴含的中国共产党做好民族工作的宝贵经验等;
(五)其他需要保护的民族团结誓词碑文化。
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民族团结誓词碑的保护传承,以及与民族团结誓词碑文化相关的公共文化、旅游服务、宣传弘扬等工作。民族宗教部门负责运用民族团结誓词碑文化开展新时代民族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民族团结誓词碑文化保护传承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民族团结誓词碑文化的保护传承工作。
复制、拓印民族团结誓词碑的,应当依法履行审批手续,不得对民族团结誓词碑造成损害。
对民族团结誓词碑文化保护不力、利用不当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检察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提起公益诉讼。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与省内外高校、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等加强合作,整理提炼民族团结誓词碑故事和相关的光荣传统,挖掘阐释民族团结誓词碑文化的历史价值和时代内涵。
具有公益宣传责任的广播、电视、报刊、网站、新媒体等应当坚持正确舆论导向,通过新闻专栏、公益广告、短视频等方式,弘扬民族团结誓词碑文化,并创新传播方式,增强传播效果。
鼓励和支持文艺工作者、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等开展以民族团结誓词碑文化为题材的小说、戏剧、音乐、美术、曲艺、影视等文学艺术作品创作、展演展映等活动,不断扩大民族团结誓词碑文化的辐射面和感召力。
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将民族团结誓词碑文化纳入教学必修课程,利用民族团结誓词碑文化开展现场教学、组织学员到民族团结园、民族团结誓词碑纪念馆及其他与民族团结誓词碑相关的纪念设施或者场所开展学习培训和志愿服务。
教育体育部门应当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将民族团结誓词碑文化融入教育教学,全面加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全面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全面推行使用国家统编教材,着力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民族宗教、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应当发挥民族干部、专家学者、民族团结誓词碑盟誓代表后代的作用,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群众性主题宣传教育活动,运用报告会、座谈会、主题宣讲、读书活动等形式讲好民族团结誓词碑故事,不断增强各族群众感党恩、听党话、跟党走的意识。
民族宗教、文化和旅游、教育体育、干部教育培训等部门和机构应当在民族团结誓词碑文化宣传月、县庆、民族团结日,邀请民族团结誓词碑盟誓代表后代集中开展民族团结誓词碑文化宣传教育。举行重大群众性文体活动时,提倡重温民族团结誓词。
鼓励在民族团结园、民族团结誓词碑纪念馆及其他与民族团结誓词碑相关的纪念设施或者场所开展参观学习、入党入团入队仪式、主题党日、现场党课等活动。有关管理单位应当提供便利。
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加强民族团结誓词碑文化保护传承领域人才培养,组织开展管理人员、保护修复人员、讲解人员业务能力培训,提高职业素养和服务能力。
鼓励和支持民族团结誓词碑盟誓代表后代、英雄模范、老干部、专家学者和青少年学生等担任志愿宣讲员,弘扬传播民族团结誓词碑文化。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民族团结誓词碑文化保护传承有关部门应当选树、宣传群众身边的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典型,讲好宁洱各族人民在新时代新征程中同心协力、并肩奋斗的民族团结进步故事,教育引导各族群众共同团结进步、共同繁荣发展。
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结合民族团结誓词碑文化特点,指导和支持旅游经营者开发、推广具有民族团结誓词碑文化特色的文创产品、精品旅游线路和旅游服务。
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应当充分发挥各级人大代表作用,组织人大代表围绕民族团结誓词碑文化保护传承情况开展专题调研和视察等活动,汇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有关方面落实民族团结誓词碑文化保护传承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