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民族宗教部门应当把保护传承民族团结誓词碑文化作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的重要内容,深化内涵、丰富形式、创新方法,深化民族团结进步创建进机关、进企业、进村(社区)、进乡镇、进学校、进部队、进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进景区、进博物馆、进展陈馆、进网络等活动,促进各族群众广泛交往、全面交流、深度交融。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民族团结誓词碑文化保护传承有关部门应当选树、宣传群众身边的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典型,讲好宁洱各族人民在新时代新征程中同心协力、并肩奋斗的民族团结进步故事,教育引导各族群众共同团结进步、共同繁荣发展。
地方法规 ·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