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民族团结誓词碑文化,是指1951年1月1日在自治县建立的民族团结誓词碑及其相关的具有历史价值、教育意义、纪念意义和现实意义的物质和精神文化。具体包括:

(一)民族团结誓词碑;

(二)民族团结园、民族团结誓词碑纪念馆及其他与民族团结誓词碑相关的纪念设施或者场所;

(三)与民族团结誓词碑相关的档案、文献、手稿、实物、口述历史记录、回忆记录、声像资料等;

(四)与民族团结誓词碑相关的英雄事迹、光荣传统,以及民族团结誓词碑蕴含的中国共产党做好民族工作的宝贵经验等;

(五)其他需要保护的民族团结誓词碑文化。

地方法规 ·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