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本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

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应当充分发挥各级人大代表作用,组织人大代表围绕民族团结誓词碑文化保护传承情况开展专题调研和视察等活动,汇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有关方面落实民族团结誓词碑文化保护传承各项工作。

地方法规 ·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