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族团结誓词碑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民族团结誓词碑文化保护传承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统筹规划、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研究解决保护传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民族团结誓词碑的保护传承,以及与民族团结誓词碑文化相关的公共文化、旅游服务、宣传弘扬等工作。民族宗教部门负责运用民族团结誓词碑文化开展新时代民族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民族团结誓词碑文化保护传承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民族团结誓词碑文化的保护传承工作。
地方法规 ·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