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民族团结誓词碑文化保护传承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建立民族团结誓词碑文化宣传教育常态化机制,将其纳入干部教育、党员教育、国民教育体系,做好社会宣传教育。

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将民族团结誓词碑文化纳入教学必修课程,利用民族团结誓词碑文化开展现场教学、组织学员到民族团结园、民族团结誓词碑纪念馆及其他与民族团结誓词碑相关的纪念设施或者场所开展学习培训和志愿服务。

教育体育部门应当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将民族团结誓词碑文化融入教育教学,全面加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全面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全面推行使用国家统编教材,着力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民族宗教、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应当发挥民族干部、专家学者、民族团结誓词碑盟誓代表后代的作用,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群众性主题宣传教育活动,运用报告会、座谈会、主题宣讲、读书活动等形式讲好民族团结誓词碑故事,不断增强各族群众感党恩、听党话、跟党走的意识。

地方法规 ·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