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每年1月为民族团结誓词碑文化宣传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适时举行民族团结誓词碑建碑纪念活动。
民族宗教、文化和旅游、教育体育、干部教育培训等部门和机构应当在民族团结誓词碑文化宣传月、县庆、民族团结日,邀请民族团结誓词碑盟誓代表后代集中开展民族团结誓词碑文化宣传教育。举行重大群众性文体活动时,提倡重温民族团结誓词。
鼓励在民族团结园、民族团结誓词碑纪念馆及其他与民族团结誓词碑相关的纪念设施或者场所开展参观学习、入党入团入队仪式、主题党日、现场党课等活动。有关管理单位应当提供便利。
地方法规 ·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