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分级诊疗促进条例
- 制定机关
-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4年12月4日
- 施行日期
- 2025年1月1日
- 条文数
- 25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4年10月25日莆田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4年11月28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分级诊疗行业管理,会同医疗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创新机制、深化改革,促进医疗、医保、医药协同发展和治理。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保障和促进分级诊疗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分级诊疗促进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规划建设,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标准或者推荐标准,构建“15分钟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圈”,保障分级诊疗覆盖所有乡镇(街道)、村(社区)。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以六周岁以下儿童、孕产妇、老年人、高血压患者、II型糖尿病患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和肺结核患者等人群为重点,定期开展随访、宣教、体检、评估等健康管理服务,实施健康信息监测和动态跟踪管理。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转诊绿色通道,为转诊患者提供定向预约诊疗、优先接诊等便利服务。
建立双向转诊关系的医疗机构间应当签订转诊合作协议,明确转诊流程以及双方权利、责任和义务,完善转诊服务制度,畅通转诊通道。医疗联合体牵头医疗机构应当制定联合体内医疗机构转诊规范,并组织实施。
三级医疗机构主要提供急危重症和疑难复杂疾病的诊疗服务。
有条件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主要接收三级医疗机构转诊的急性病恢复期患者、术后恢复期患者及危重症稳定期患者,提供常见病、多发病诊疗,以及急危重症患者抢救和疑难复杂疾病转诊服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康复医院、护理院等主要为诊断明确、非急危重症的慢性病、康复期、老年病患者、晚期肿瘤患者等提供治疗、康复和护理服务。
根据区域内医疗服务需求,科学规划并合理布局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各级医疗资源,规范城市医疗集团、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等医疗联合体建设、运行与管理,促进医疗资源统筹管理、集约使用,推动医疗机构落实功能定位。
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依法举办医疗卫生机构,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种类型的医疗业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合作。
发挥家庭医生在落实分级诊疗中的引导作用,鼓励和支持家庭医生为签约居民提供寻医问药、预约诊疗等服务。落实签约居民在就医、转诊、用药、医保等方面的差异化政策,逐步形成家庭医生首诊、转诊和下转接诊的服务模式。
鼓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全科医生作为家庭医生或者加入家庭医生服务团队,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签约、诊疗等服务。
服务能力达到国家推荐标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设置联合病房,由县(区)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二级医疗机构可根据专科特色设置针对三级医疗机构转诊的联合病房,具体方案由市卫生健康部门会同医疗保障部门制定。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联合病房硬件建设、人员配备、日常管理等工作。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订联合病房服务协议,参与联合病房日常管理,提供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和技术指导,加强基层医疗卫生人员业务培训。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医疗卫生人员派驻联合病房工作的具体规定,由市卫生健康部门制定。
对经评估符合条件的失能失智的老年人、残疾人、康复期患者或者其他行动不便的人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提供上门治疗、随访管理、康复、护理、安宁疗护、健康指导、家庭病床等服务。
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周边养老服务机构签订协议,在检查检验、人员、服务等方面开展合作共建,为老年人提供诊疗、护理、康复等服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配备中医师等人员,提供中药饮片以及中医适宜技术等中医药服务。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应当配备常用中成药,提供中医药服务。
对于均质化程度高、适合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治的常见病种,可不区分医疗机构级别,逐步实行同城同病同价,促进分级诊疗。
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降低药品、耗材、检查等价格,合理确定体现医务人员职业特点和技术劳务价值的项目价格。
对按照规定基层首诊和双向转诊的参保人员,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制定差别化支付政策,提高其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引导分级就诊、有序转诊。
对联合病房产生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执行单列或按项目结算机制。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辖区患者临床需求,将基本药物目录外的慢性病患者医保药品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采购范围。设置联合病房的,应当按照开展的病种在药品配备上参照签订服务协议的上级医疗机构进行同步调整。
对联合病房及上级医疗机构转诊患者所使用的非基本药物,应当建立保障目录和实行单列考核核算机制。
建立完善以服务数量、质量和患者满意度为核心的绩效管理制度,将分级诊疗成效作为城市医疗联合体和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成员单位绩效考核评价指标的重要依据,合理确定薪酬水平与结构。对设置联合病房的医疗卫生机构可以适当提高绩效工资总量。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支持医疗卫生人员参加进修、培训、继续教育及学术交流。
公立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以业务指导、技术支持、人才培养等形式对口帮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鼓励和引导执业医师定期定点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多机构执业。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任职、坐诊巡诊和指导培训等情况,应当作为评优评先、职称晋升的依据。
对设置联合病房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县(区)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建立区域内专科医疗卫生人员统筹调配机制。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平台和手机客户端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开展日常分级诊疗知识宣传,加强舆论引导,营造促进分级诊疗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管,依法打击借分级诊疗政策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质量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医疗服务价格违法行为,维护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秩序,保障药品和医用耗材质量安全。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卫生健康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有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依法核实、处理、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