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建立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培训、定期免费进修和全科医生培养制度。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支持医疗卫生人员参加进修、培训、继续教育及学术交流。
公立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以业务指导、技术支持、人才培养等形式对口帮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鼓励和引导执业医师定期定点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多机构执业。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任职、坐诊巡诊和指导培训等情况,应当作为评优评先、职称晋升的依据。
对设置联合病房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县(区)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建立区域内专科医疗卫生人员统筹调配机制。
地方法规 ·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