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推进联合病房建设,建立健全联合病房设置、运行、退出等机制,构建新型区域分级诊疗服务体系。
服务能力达到国家推荐标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设置联合病房,由县(区)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二级医疗机构可根据专科特色设置针对三级医疗机构转诊的联合病房,具体方案由市卫生健康部门会同医疗保障部门制定。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联合病房硬件建设、人员配备、日常管理等工作。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订联合病房服务协议,参与联合病房日常管理,提供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和技术指导,加强基层医疗卫生人员业务培训。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医疗卫生人员派驻联合病房工作的具体规定,由市卫生健康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