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逐步提高康复、护理床位比例,根据自身条件和服务需求设置老年护理、安宁疗护床位,开展医养结合服务。

对经评估符合条件的失能失智的老年人、残疾人、康复期患者或者其他行动不便的人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提供上门治疗、随访管理、康复、护理、安宁疗护、健康指导、家庭病床等服务。

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周边养老服务机构签订协议,在检查检验、人员、服务等方面开展合作共建,为老年人提供诊疗、护理、康复等服务。

地方法规 ·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