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和实行差别化价格政策,激励引导医疗机构落实功能定位、患者合理选择就医机构。

对于均质化程度高、适合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治的常见病种,可不区分医疗机构级别,逐步实行同城同病同价,促进分级诊疗。

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降低药品、耗材、检查等价格,合理确定体现医务人员职业特点和技术劳务价值的项目价格。

地方法规 ·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