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分级诊疗促进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本条例规定分级诊疗促进工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