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旅游垃圾管理办法
- 制定机关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3年11月28日
- 施行日期
- 2024年1月1日
- 条文数
- 16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3年10月26日池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3年11月17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本办法所称旅游垃圾,是指在A级景区、历史文化街区、省级以上乡村旅游重点村等区域因旅游活动或者旅游服务经营产生的生活垃圾。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旅游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等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旅游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督促文旅行业做好旅游垃圾分类相关工作,倡导保护生态环境,开展文明旅游。
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保护、市场监管、林业、交通运输、水利、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垃圾监督管理工作。
各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旅游垃圾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职责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旅游垃圾监督管理具体工作。
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参与旅游垃圾管理相关活动,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A级景区、历史文化街区,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旅游垃圾管理;省级以上乡村旅游重点村,由经营管理单位或者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旅游垃圾管理。
其他不能确定责任人的区域,由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在责任人确定之前,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A级景区、历史文化街区、省级以上乡村旅游重点村应当加强客流高峰期等时段旅游垃圾的清理收运,采取安全措施及时组织清理悬崖、沟谷、河湖等点位的旅游垃圾。
旅游经营者、旅游者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旅游垃圾。
禁止随意抛撒、倾倒、堆放、焚烧、填埋旅游垃圾。
倡导旅游经营者提供可循环利用并符合卫生要求的消费用品。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者随意抛撒、倾倒、堆放、焚烧、填埋旅游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