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以及各风景区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完善旅游垃圾分类投放、收集等基础设施,改进旅游垃圾投放、收集等公共服务。

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