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旅游垃圾管理办法第六条有效市和县、区人民政府以及各风景区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完善旅游垃圾分类投放、收集等基础设施,改进旅游垃圾投放、收集等公共服务。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