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旅游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者未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旅游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者随意抛撒、倾倒、堆放、焚烧、填埋旅游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