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旅游垃圾管理实行责任人制度。

A级景区、历史文化街区,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旅游垃圾管理;省级以上乡村旅游重点村,由经营管理单位或者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旅游垃圾管理。

其他不能确定责任人的区域,由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在责任人确定之前,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