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旅游经营者、旅游者应当依法履行旅游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旅游垃圾产生者责任。

旅游经营者、旅游者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旅游垃圾。

禁止随意抛撒、倾倒、堆放、焚烧、填埋旅游垃圾。

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