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旅游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有效在A级景区、历史文化街区、省级以上乡村旅游重点村等区域开展节庆、会展、露营、演出等活动,举办者提交申请应当包括旅游垃圾处置的内容。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