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太极拳保护和发展条例
- 制定机关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3年10月23日
- 施行日期
- 2023年12月17日
- 条文数
- 33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3年9月7日焦作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23年9月28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条例所称太极拳,是指形成于焦作市温县陈家沟村,已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基于阴阳循环、天人合一的中国传统哲学思想和养生观念,以中正圆活为运动特征的传统体育实践。
(一)太极拳的拳理、拳法、功法、套路;
(二)太极拳的拳谱、图谱、传承谱系;
(三)与太极拳相关的祖祠、名人故居、碑刻、题刻等建筑物、场所、设施、遗迹及其附属物;
(四)与太极拳相关的传统习俗、民间故事、影音档案、口述史;
(五)其他与太极拳相关的需要保护的对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内太极拳保护和发展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卫生健康、体育、市场监管、外事和侨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太极拳保护和发展相关工作。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资助等方式参与太极拳保护和发展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利用文化和自然遗产日、全民健身日和本市太极拳保护宣传周等重要时间节点,组织开展太极拳宣传推广活动,提高太极拳保护意识,促进太极拳文化传承。
鼓励单位和个人提供太极拳资源线索,将其所有的太极拳相关资料、实物,捐赠或者委托太极拳保护单位收藏、保管、展出。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破坏与太极拳保护相关的建筑物、场所、设施、遗迹及其附属物等。
(一)对太极拳进行资源调查和研究;
(二)组织开展太极拳培训交流、展示展演等活动;
(三)推荐太极拳代表性传承人;
(四)按照规定使用太极拳保护和发展专项经费;
(五)依法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太极拳有关产品和服务;
(六)其他与太极拳保护和发展相关的权利。
(一)制定太极拳保护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收集太极拳的实物、资料,并登记、整理、建档;
(三)保护与太极拳相关的场所、设施等;
(四)开展太极拳宣传推广活动;
(五)为太极拳保护传承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六)定期向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报告太极拳保护发展工作及专项经费使用情况;
(七)其他与太极拳保护和发展相关的义务。
太极拳保护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市、温县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取消其太极拳保护单位资格。
(一)开展太极拳的传授、展示、研究等活动;
(二)培养太极拳传承人;
(三)按照规定享受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费;
(四)提出太极拳保护和发展工作的意见、建议;
(五)其他与太极拳保护和发展相关的权利。
(一)开展太极拳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二)配合文化和旅游、体育等部门进行太极拳的资源调查和数据库建设;
(三)参加学习培训、交流研讨、展示展演、公益性宣传等活动;
(四)向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报告传承情况,接受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其传承活动的评估;
(五)其他与太极拳保护和发展相关的义务。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累计两次评估不合格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自愿放弃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
(六)其他应当取消的情形。
(一)太极拳资源调查和数字化建设;
(二)太极拳文献资料的整理、研究、出版和翻译;
(三)与太极拳保护相关的建筑物、场所、设施、遗迹等的维护和建设;
(四)对太极拳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的扶持以及人才的培养;
(五)太极拳的交流研讨、展示展演、宣传推广以及重大赛事的组织和实施;
(六)对太极拳保护和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七)其他与太极拳保护和发展相关的工作。
鼓励职业院校开展太极拳人才培养。
支持高等院校开展太极拳相关研究,设置太极拳学院(系)、太极拳实验室等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太极拳专业人才。
市、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将具有太极拳文化特色的品牌标识和经典性元素等合理应用于公共场所。
(一)截留、挪用、挤占太极拳保护和发展专项经费的;
(二)非法占有、损毁太极拳资料、实物、场所、设施的;
(三)在太极拳代表性传承人认定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