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太极拳保护和发展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太极拳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开展太极拳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二)配合文化和旅游、体育等部门进行太极拳的资源调查和数据库建设;(三)参加学习培训、交流研讨、展示展演、公益性宣传等活动;(四)向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报告传承情况,接受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其传承活动的评估;(五)其他与太极拳保护和发展相关的义务。地方法规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7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