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太极拳保护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制定太极拳保护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收集太极拳的实物、资料,并登记、整理、建档;

(三)保护与太极拳相关的场所、设施等;

(四)开展太极拳宣传推广活动;

(五)为太极拳保护传承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六)定期向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报告太极拳保护发展工作及专项经费使用情况;

(七)其他与太极拳保护和发展相关的义务。

太极拳保护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市、温县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取消其太极拳保护单位资格。

地方法规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