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本市太极拳品牌标识。

市、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将具有太极拳文化特色的品牌标识和经典性元素等合理应用于公共场所。

地方法规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