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太极拳保护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太极拳进行资源调查和研究;

(二)组织开展太极拳培训交流、展示展演等活动;

(三)推荐太极拳代表性传承人;

(四)按照规定使用太极拳保护和发展专项经费;

(五)依法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太极拳有关产品和服务;

(六)其他与太极拳保护和发展相关的权利。

地方法规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