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太极拳保护和发展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太极拳代表性传承人享有下列权利:(一)开展太极拳的传授、展示、研究等活动;(二)培养太极拳传承人;(三)按照规定享受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费;(四)提出太极拳保护和发展工作的意见、建议;(五)其他与太极拳保护和发展相关的权利。地方法规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7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