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太极拳代表性传承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太极拳的传授、展示、研究等活动;

(二)培养太极拳传承人;

(三)按照规定享受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费;

(四)提出太极拳保护和发展工作的意见、建议;

(五)其他与太极拳保护和发展相关的权利。

地方法规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