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太极拳保护和发展条例第三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截留、挪用、挤占太极拳保护和发展专项经费的;(二)非法占有、损毁太极拳资料、实物、场所、设施的;(三)在太极拳代表性传承人认定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地方法规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7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