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祖厉河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 制定机关
- 白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3年8月18日
- 施行日期
- 2023年10月1日
- 条文数
- 42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3年6月16日白银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3年7月27日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本条例所指祖厉河流域,是指祖厉河干流、支流所涉及的白银市会宁县、靖远县的相关行政区域。
祖厉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祖厉河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
祖厉河流域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祖厉河流域水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祖厉河流域各级河长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祖厉河流域水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祖厉河流域城乡各类污染物排放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人民政府、祖厉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祖厉河流域水土保持、河道采砂、河道治理及水行政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人民政府、祖厉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本省和市编制的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规划,对祖厉河流域国土空间实行分区、分类用途管制,负责本行政区域祖厉河流域耕地保护和矿产开采管理等工作。
市人民政府、祖厉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负责祖厉河流域森林、草原的保护管理及湿地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人民政府、祖厉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祖厉河流域生活垃圾收运处置、县城及重点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人民政府、祖厉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祖厉河流域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本市与定西等市建立祖厉河流域水环境保护协同机制,开展祖厉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协同解决跨行政区域的水环境保护重大事项。
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祖厉河流域水环境保护公益宣传,并对破坏水环境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市人民政府、祖厉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对在祖厉河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修复与治理
(一)适度扩大华家岭山系、铁木山、屈吴山林带面积,加大补植补造、抚育复壮力度,有序增加森林蓄积量;
(二)开展草地生态系统保护与治理,加强荒漠化土地和退化草原治理,加大草原生态建设与保护力度;
(三)加强祖厉河流域湿地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以祖厉河、苦水河、关川河等天然河流湿地为重点,以侯家川齐靳、乌兰镇红嘴子等湿地以及米峡、鸡儿咀等水库为补充,建立健全湿地保护体系;
(四)积极拓展补充水源,采用人工增雨(雪)、洪水资源化等措施,增加流域水资源。
禁止在祖厉河流域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区域开展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确因国家发展战略和国计民生需要建设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一)祖厉河源头区;
(二)自然保护地水体;
(三)重要水源涵养区、森林、草原、湿地;
(四)其他具有重要生态功能价值的区域、水体。
划定的重要水体保护区应当向社会公布。
重要水体保护区内禁止工业项目建设,不得从事破坏水环境、减少水域面积的养殖等活动。
岸线保护应当优先采用生态化措施,建设生态驳岸,保障自然岸线比例,恢复岸线生态功能。
第三章河道管理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水行政等主管部门,优化祖厉河入河口生态空间布局,加强祖厉河入河口生态空间管控。
祖厉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祖厉河河道采砂规划,科学划定可采区、保留区,依法划定禁采区,规定禁采期,并向社会公告。禁止在祖厉河流域禁采区和禁采期进行河道采砂活动。
河道采砂应当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开采地点、期限、 范围、深度、总量、作业方式等内容进行。
河道采砂应当即时转运或者清除砂石料、弃料堆体,即时复平采砂坑道,运输砂石的车辆按指定进出场路线行驶。不得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砂石料。河道采砂结束后应当即时清理、平整河道。
市人民政府、祖厉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组织开展淤地坝建设,建设安全监测和预警设施,将淤地坝工程防汛纳入防汛责任体系,落实管护责任,提高养护水平,减少下游河道淤积。
(一)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四)设置拦河渔具;
(五)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六)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七)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
(八)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第四章污染防治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祖厉河流域水功能区划要求,制定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排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排污口。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排污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置;对无主排污口,由属地政府予以封堵。
第五章保障与监督
鼓励社会资金参与祖厉河流域水环境保护与治理。
市人民政府、祖厉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建立水环境监测网络体系,实行监测数据共享,加强对水环境监测的管理。
鼓励运用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移动互联、人工智能等现代技术,提升祖厉河流域水环境监测的信息化、智慧化水平。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流域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获取祖厉河流域保护相关信息,举报和控告违法行为。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