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会同水行政等相关部门建立入河排污口档案制度和统计制度,对排污口进行全面排查、监测溯源和监督检查,对违法排污口依法予以处置。

地方法规 · 白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