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负责建立祖厉河流域水环境保护统筹协调机制,指导、督促落实相关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祖厉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祖厉河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

祖厉河流域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祖厉河流域水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祖厉河流域各级河长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祖厉河流域水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白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