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 制定机关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2年3月30日
- 施行日期
- 2022年6月1日
- 条文数
- 20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2005年7月30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2年3月30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一)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遵守和执行所采取的重大措施;
(二)推进改革开放,落实党中央重大改革任务,落实省委重大发展战略、重大决策部署的重大措施;
(三)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及省级预算的调整方案、省级决算;
(四)推进依法治省,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建设的重大决策和部署;
(五)在对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实施监督中需要作出决定的重大事项;
(六)撤销省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七)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八)省人民代表大会授权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九)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省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作出决定的其他事项。
(一)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执行情况,省级预算执行情况、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及整改情况;
(三)贯彻《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推动高质量发展、优化营商环境、完善法治保障等重大措施的情况;
(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管理情况;
(五)涉及面广、影响深远、投资巨大的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建设项目情况;
(六)就业、养老、住房、医疗、就学等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情况及重大改革措施;
(七)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城乡建设、安全生产、社会保障、社会治理等工作的重要情况;
(八)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动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促进民族团结繁荣进步方面的重要情况;
(九)农村改革、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情况以及重大涉农政策的贯彻实施情况;
(十)省级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重大措施;
(十一)突发事件应对管理、重大自然灾害救济救助的情况;
(十二)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
(十三)省人大常委会依法交办的公民控告、申诉和社会反映强烈的重大案件的调查、处理情况;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省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列第二项、第三项、第十二项规定的重大事项,每年至少应当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1次;其他重大事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或者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的要求报告。
在视察、调研、执法检查等工作中,发现确需审议的其他重大事项,由有提案权的相关主体按照本规定的程序提出。
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可以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有关重大事项的报告。
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联名提出的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就该重大事项广泛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会或者公开征求公民意见,并向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和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议意见或者报告。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及有关资料;
(二)重大事项的决策方案及说明;
(三)有关的统计数据、调查分析等资料;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依据;
(五)在实施与办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六)省人大常委会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确有特殊情况的,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可以采取书面报告的形式。
依照本规定应当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有关国家机关未按照要求报告的,省人大常委会应当责令其限期报告。
对不执行或者不按期执行省人大常委会作出的重大事项决定的,依照《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