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十六条有效列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或者报告,在交付表决前,提议案机关或者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并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议即行终止。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