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十条有效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可以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有关重大事项的报告。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