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决议、决定对执行期限有规定的,执行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结;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报请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

对不执行或者不按期执行省人大常委会作出的重大事项决定的,依照《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