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十八条有效决议、决定对执行期限有规定的,执行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结;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报请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对不执行或者不按期执行省人大常委会作出的重大事项决定的,依照《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