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十七条有效按照本规定应当由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擅自作出决定的,省人大常委会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依照本规定应当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有关国家机关未按照要求报告的,省人大常委会应当责令其限期报告。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