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十三条有效拟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有关重大事项议案,应当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20日前提出;有关重大事项的报告,应当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10日前提出,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报告的除外。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