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提请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及有关资料;

(二)重大事项的决策方案及说明;

(三)有关的统计数据、调查分析等资料;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依据;

(五)在实施与办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六)省人大常委会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