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十五条有效列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重大事项决议、决定草案,经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可以经两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