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城市公园和广场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2年4月14日
- 施行日期
- 2022年6月1日
- 条文数
- 24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1年12月29日萍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22年3月29日江西省第
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
本条例所称城市广场(以下简称广场),是指为满足多种城市社会生活需要而建设的,以建筑、道路、山水、地形等围合,配置一定的公共设施和景观工程设施,具有一定的主题思想和规模的城市户外公共活动空间。
公园、广场实行名录管理。公园、广场名录应当包括名称、类别、位置、面积、四至范围和管护单位等内容。公园、广场的名录确定和调整,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广场的管理等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政府管理的公园、广场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园、广场管理相关工作。
(一)建立健全公园、广场管理制度;
(二)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防灾避险预案,定期组织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三)建立公园、广场档案并妥善保存;
(四)维护和管理公园、广场内的设备、设施和绿化景观;
(五)规范公园、广场管理人员的服务行为,维护正常的游览秩序;
(六)对公园、广场内违法行为进行劝止,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一)植被生长良好、植物造型美观,树木枯枝及时清理,植被缺损及时补种;
(二)建(构)筑物及各类设备、设施、标牌保持完好,符合规范,无安全隐患;
(三)环境卫生整洁,无纸屑、烟头等外露垃圾和痰迹、油渍等污物;
(四)保持水体清洁;
(五)古树名木、文物古迹和历史建筑物保护完好;
(六)蚊、蝇、鼠、蟑螂、白蚁等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符合相关规定。
(一)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防风、防雷、防汛、防火和安全用电等工作;
(二)在防火区、禁烟区、禁止游泳区、禁止垂钓区、禁飞区及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区域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配备救生设备,并加强日常监管;
(三)对公园、广场内各类游乐、娱乐、康乐、服务等项目进行日常巡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四)遇有紧急情况或者突发事件,可能对公园、广场内的游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临时限制进入公园、广场,疏散游人等应急措施,并及时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五)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有避险人员需要进入公园、广场内避灾避险的,应当及时、有序地引导避险人员到指定的应急避护场所;
(六)保障无障碍设施及通道完好、畅通。
公园、广场内各类设施产生的污水、废水,公园、广场水体沿岸单位和居民的生产、生活污水,应当按照规定接入城市污水处理系统。
公园、广场管理机构应当在公园、广场显著位置和健身、娱乐主要活动区域设置告示牌,告知公园、广场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禁止事项、相关活动开展的时间规定等。
活动期间,举办单位应当及时清除垃圾等各类废弃物。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公园、广场景观、绿地和设施原状。
(一)老、幼、病、残者专用的非机动车;
(二)公园、广场内专用观光车辆;
(三)执行紧急任务的公安、城市管理、消防、救护、抢险等特种车辆及公园、广场的作业车辆;
(四)设有绿道的公园、广场允许通行的非机动车。
准许进入公园、广场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速度和路线行驶,在指定的地点停放,但是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除外。
携带宠物进入公园、广场活动区域的,携带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管护好宠物,不得妨碍或者危害他人,及时清理排泄物。
(一)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进入公园、广场;
(二)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垃圾、杂物;
(三)在非指定区域游泳、垂钓、烧烤、轮滑、踢球;
(四)损毁草坪、花卉、树木;
(五)种植非景观的瓜果蔬菜;
(六)乱涂写、乱刻画、乱喷涂,随意悬挂、张贴宣传品等;
(七)乱摆摊设点、乱搭棚架;
(八)圈(放)养家禽家畜;
(九)损坏建(构)筑物、景观、设施、设备;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序良俗的行为。
(一)违反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在非指定区域游泳、垂钓、轮滑、踢球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在非指定区域烧烤的,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二十条第八项规定的,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以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二十条第九项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可以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