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公园、广场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有序,符合下列要求:

(一)植被生长良好、植物造型美观,树木枯枝及时清理,植被缺损及时补种;

(二)建(构)筑物及各类设备、设施、标牌保持完好,符合规范,无安全隐患;

(三)环境卫生整洁,无纸屑、烟头等外露垃圾和痰迹、油渍等污物;

(四)保持水体清洁;

(五)古树名木、文物古迹和历史建筑物保护完好;

(六)蚊、蝇、鼠、蟑螂、白蚁等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符合相关规定。

地方法规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