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禁止车辆违反公园、广场管理秩序,进入停车场以外的区域,但是下列车辆除外:

(一)老、幼、病、残者专用的非机动车;

(二)公园、广场内专用观光车辆;

(三)执行紧急任务的公安、城市管理、消防、救护、抢险等特种车辆及公园、广场的作业车辆;

(四)设有绿道的公园、广场允许通行的非机动车。

准许进入公园、广场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速度和路线行驶,在指定的地点停放,但是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除外。

地方法规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