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禁止下列违反公园、广场管理秩序的行为:
(一)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进入公园、广场;
(二)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垃圾、杂物;
(三)在非指定区域游泳、垂钓、烧烤、轮滑、踢球;
(四)损毁草坪、花卉、树木;
(五)种植非景观的瓜果蔬菜;
(六)乱涂写、乱刻画、乱喷涂,随意悬挂、张贴宣传品等;
(七)乱摆摊设点、乱搭棚架;
(八)圈(放)养家禽家畜;
(九)损坏建(构)筑物、景观、设施、设备;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序良俗的行为。
地方法规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