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城市公园和广场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有效禁止将公园、广场内的亭、台、楼、阁等园林建筑以租赁、承包等形式转交营利性组织或者个人经营,禁止将公园、广场管理用房改作经营性用房。地方法规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