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公园、广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一)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防风、防雷、防汛、防火和安全用电等工作;

(二)在防火区、禁烟区、禁止游泳区、禁止垂钓区、禁飞区及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区域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配备救生设备,并加强日常监管;

(三)对公园、广场内各类游乐、娱乐、康乐、服务等项目进行日常巡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四)遇有紧急情况或者突发事件,可能对公园、广场内的游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临时限制进入公园、广场,疏散游人等应急措施,并及时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五)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有避险人员需要进入公园、广场内避灾避险的,应当及时、有序地引导避险人员到指定的应急避护场所;

(六)保障无障碍设施及通道完好、畅通。

地方法规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