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城市公园和广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向公园、广场倾倒垃圾或者排放污水,不得擅自围堵、填埋公园水体。公园、广场内各类设施产生的污水、废水,公园、广场水体沿岸单位和居民的生产、生活污水,应当按照规定接入城市污水处理系统。地方法规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