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向公园、广场倾倒垃圾或者排放污水,不得擅自围堵、填埋公园水体。

公园、广场内各类设施产生的污水、废水,公园、广场水体沿岸单位和居民的生产、生活污水,应当按照规定接入城市污水处理系统。

地方法规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