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街道人大工作条例
- 制定机关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2年9月29日
- 施行日期
- 2022年12月1日
- 条文数
- 15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2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一)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二)联系街道辖区内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反映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协助代表提出议案、建议,帮助解决代表在执行代表职务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组织代表联系选民和人民群众,依法参与化解矛盾纠纷,常态化开展代表为人民群众办实事活动;加强代表联络站、基层联系点等代表履职平台建设,充分发挥代表履职平台的功能作用;
(四)组织代表围绕经济社会发展、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项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开展视察和专题调研;
(五)组织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协助常务委员会建立代表履职档案;
(六)根据常务委员会安排,组织代表听取街道办事处和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派驻街道工作机构(以下简称有关工作机构)专项工作报告,对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工作机构的工作依法进行监督;
(七)根据常务委员会安排,组织代表参加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
(八)根据常务委员会安排,依法办理街道辖区内的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罢免、补选等有关工作;
(九)根据常务委员会安排,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有关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协助开展议事协商,指导街道人民群众有序参与民主管理;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街道人大工委组成人员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街道人大工委主任应当依法提名为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
街道人大工委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工作人员。
街道人大工委主任因故不能召集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
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单位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书面报送街道人大工委,并向代表反馈。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与街道人大工委的联系,共同推动相关工作。
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街道人大工委主任或者副主任,应当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参加常务委员会有关活动。
街道召开的重要会议,应当邀请街道人大工委主任或者副主任参加,听取街道人大工委对有关工作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