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街道人大工委一般由五至七名委员组成,设专职主任一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配备专职副主任。主任、副主任、委员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程序提名,常务委员会任免。

街道人大工委组成人员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街道人大工委主任应当依法提名为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

街道人大工委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工作人员。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